國際檢察官獎勵制度

獎勵規則

關於國際檢察官協會頒布獎項之相關獎勵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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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勵規則

  • 具體且有意義地公開肯認獲獎人對檢察工作及研究方面的卓越貢獻,極為重要;
  • 在檢察界與社會中,授予此一獎項,具有長期且固有的傳統意義;
  • 授予此一獎項,必須基於明確且公開的認定標準;
  • 根據國際檢察官協會之成立宗旨 – 尤其是宗旨a, b, c, d 與f,本協會期許能公開肯認獲獎者之卓越貢獻;

從而,國際檢察官協會決議如下:

 

  1. 榮譽獎章
  1. 「國際檢察官協會榮譽獎章」乃本協會授予之最高榮譽獎章。

獲頒「國際檢察官協會榮譽獎章」之檢察官,必須經認定在國內或國際層面,均具有優秀檢察官之關鍵特質,特別是國際檢察官準則所列舉檢察官專業倫理有關正直、公正、奉獻等精神。

國際檢察官協會榮譽獎章亦得頒發予其他在國內或國際間,對於推動落實國際檢察官準則,及對於檢察官在追求法治正義角色中,具有顯著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獲獎人之品格、成就,須符合國際檢察官協會成立宗旨(含各會員間有關國際合作之宗旨目標),同時該獲獎人須廣泛地受到國內及國際間之認可。

  1. 以上對於頒布上開獎項之特殊要求,代表此榮譽獎章之獲獎人必須確實具有卓越貢獻。本獎項不一定每年頒發,例外於特殊情形,始得頒予超過1位獲獎人。
  2. 執行委員會須綜合考量上開所列各因素,以決定當年度國際檢察官協會榮譽獎章之獲獎人選。

 

  1. 特殊成就獎
  1. 國際檢察官特殊成就獎係頒發給符合下述條件之檢察官:
  • 在特殊困境中仍能實現檢察官義務,或
  • 具其他應予特殊表揚之傑出成就,例如:致力推廣法治。
  1. 獲獎人每年不超過3名,例外於特殊情形,始得頒予超過3位獲獎人。特殊成就獎之候選人,包括檢察官、檢察機關、檢察官協會、檢察團隊等,且不以具備國際檢察官協會資格之人選為限。
  2. 執行委員會審核獲獎候選人時,將特別注重獲獎人所實踐檢察職務之本質,及實踐過程中所遭遇之困境與各種情形。

雖然此獎項之頒發對象並非一般例行性執行檢察職務之檢察官,然而,仍會考量各候選人於執行一般例行性職務時所身處之特殊環境,因該特殊環境而凸顯候選人應獲得特殊認可之價值。

 

  1. 年度檢察官獎
  1. 年度檢察官獎之設立意義,在於表揚並鼓勵在國內、國際間表現出色之第一線檢察官;
  • 在偵查、實行公訴階段打擊犯罪,或
  • 捍衛檢察獨立與正直,或
  • 有效促進國際合作及/或人權,或
  • 對改善刑事司法具有顯著貢獻。
  1. 獲獎人每年不超過5名,例外於特殊情形,始得頒予超過5位獲獎人。特殊成就獎得頒發予實際投入刑事偵查或公訴程序之團隊成員(或其直接負責人),獲獎人資格不以具有國際檢察官協會會員為限。
  2. 執行委員會審核時,將盡力在跨地域間選擇獲獎人選,以確保各地檢察官均有受到此獎項肯定之相同機會。

 

  1. 榮譽會員

依照執行委員會之推薦,大會得授與榮譽會員資格予對本協會工作具有顯著貢獻之人士。

 

  1. 感謝狀

「國際檢察官協會感謝狀」係本協會用以表達對會員致力追求本協會宗旨之感謝。感謝狀亦可授予其他不具本協會會員資格之人士,用以表達對於其支持之感謝。

 

  1. 申請程序
  1. 以上所列各獎項,得由任何具國際檢察官協會會員資格之成員或組織推薦。
  2. 3名聯合推薦適當人選。推薦時須詳列候選人之先前因相同事蹟之所有獲獎紀錄。
  3. 推薦應以書面敘明候選人符合本規則各項要件之簡短說明,送交本協會秘書處辦理。年度檢察官獎應使用專用申請表格,連同2頁以下有關候選人卓越表現之敘述與相關佐證作為附件。
  4. 向本協會秘書處遞交推薦之截止期限為每年執行委員會召開北部春季會議前2月。執行委員會得延長截止期限。
  1. 選拔及授獎程序
  1. 秘書處取得各界推薦後,得提名榮譽會員及感謝狀名單。秘書處應製作各獎項之候選人清單,連同書面建議與證明文件,於北部春季會議召開前6週,寄送上開資料予各執行委員會之委員參考。
  2. 執行委員會召開其年度會議時,將由委員成立獎勵小組,由獎勵小組評估候選人並製作各獎項候選人推荐名單,以供執行委員會核准。執行委員會不受前揭獎勵小組成員推薦之拘束。
  3. 執行委員會得決定各獲獎名單,在每年北部春季會議時,得決定向大會推薦之榮譽會員人選。例外得於年度會議召開前90天內以通訊方式為之。
  4. 國際檢察官協會榮譽獎章於年度會議之頒獎典禮中頒發。
  5. 特殊貢獻獎及年度檢察官獎均應經本協會用印後,在年度會議之頒獎典禮中頒發。
  6. 榮譽會員與感謝狀均應經本協會用印後,在年度會議中頒發。
  1. 紀錄

秘書處乃國際檢察官協會各獎項頒發之註冊單位,應紀錄各獎項授與人資料及獲頒理由。

 

Medal of Honour

榮譽獎章

「國際檢察官協會榮譽獎章」是本協會所頒發之最高榮譽獎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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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獎章

國際檢察官協會榮譽獎章乃本協會最高獎項。獲頒「國際檢察官協會榮譽獎章」之檢察官,必須經認定在國內或國際層面,均具有優秀檢察官之關鍵特質,特別是國際檢察官準則所列舉檢察官專業倫理有關正直、公正、奉獻等精神。而上述優良檢察官之關鍵特質,正是本協會期許獲獎人擔任重要職位時所應具備之特質。

國際檢察官協會榮譽獎章亦得頒發予其他在國內或國際間,對於推動落實國際檢察官準則,及對於檢察官在追求法治正義角色中,具有顯著貢獻之個人或團體。

歷年獲頒榮譽獎章之人士:

  • 2013年 Robert Morgenthau:因其在將近45年職場生涯中,已證明具有本協會成立所重視之公正、正直等專業道德、成功執行公訴業務、創新領導其辦公室團隊、在面臨艱鉅案件中展現無畏政治或特殊利益之勇氣。
  • 2011年Nicholas Cowdery:肯認其透過長期不間斷地支持本協會之方式對司法正義之貢獻、確立整合全球檢察官力量追求共同目標及價值、強力捍衛檢察官獨立性及公益性、堅守保障人權及法治主義之價值。
  • 2009年Justice Richard Goldstone:前南非憲法法庭法官,現任國際律師組織人權機構主席(肯認其建構刑事正義之國際系統的貢獻,及其確認檢察官在法治下追求正義角色之重要貢獻)
  • 2006年Minoru Shikita:國際檢察官協會資深副主席(超過40年之檢察官工作,擔任亞洲犯罪防治基金會主席,與在聯合國、亞洲各地之跨境檢察官生涯,並長期為本協會貢獻)。
  • 2004年Pierre Truche:前法國上訴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肯認其長期對檢察工作之奉獻)。
  • 2002年Simon Wiesenthal:肯認其追緝納粹戰犯之貢獻。
  • 2000年Nelson Mandela:肯認其建立南非憲法,並成立南非國家檢察機構。
  • 1999年Justice Louise Arbour:肯認其自前南斯拉夫國際刑事法庭檢察官職位解任之事實。

 

Special Achievement Award

特殊成就獎

特殊成就獎為本協會頒發給特別卓越奉獻於專業責任之檢察官,或在面對特殊困境時仍能本於其專業責任,自其職位解任,而應受特殊表揚之檢察官。本獎項之獲獎人不限於具有國際檢察官協會會員資格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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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檢察官協會特殊成就獎

特殊成就獎為本協會頒發給特別卓越奉獻於專業責任之檢察官,或在面對特殊困境時仍能本於其專業責任,自其職位解任,而應受特殊表揚之檢察官。本獎項之獲獎人不限於具有國際檢察官協會會員資格之人士。

 

歷年獲頒國際檢察官協會特殊成就獎人士:

2014年:於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杜拜召開之第19屆年度會議及國際檢察官協會大會中頒發。

  • Boeremag案之檢察團隊:由Paul Fick SC、Mr. Dries van Rensburg、Mr. Pieter Luyt與Ms. Phyllis Vorster所組成之檢察團隊,共同偵辦並起訴超過24件包含叛國、陰謀破壞、謀殺、恐怖主義及其他破壞削減民主法治之重大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