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辦國際檢察官協會會議

在日益複雜的世界裡,溝通絕對是確保和平、秩序與和諧的重要的工具。溝通,對全球性的組織,例如代表125國以上的國際檢察官協會,更是使其工作有效率並具功能的最重要方法。

因此,籌辦年度會議(Annual Conference,以下稱年會)的主要目標,或多或少都與溝通有關,亦即告知、教育、建立關係網絡、點燃熱情、特別是歡聚。

年會提供了全球之法律對手互動的需求,並且是專屬於檢察官們與來自世界各國的同僚們聚首的唯一機會,得以討論與檢察官們最切身相關的議題。

尤其重要的是,在年會主辦國與國際檢察官協會秘書處共條挑選的特定議題上,年會更是檢察官們交換經驗與專業的平臺。

 

 

年會簡史

國際檢察官協會係於1995年在維也納的聯合國辦公室所創立,於1996年9月在匈牙利首都布達佩斯召開第一屆會員大會(the General Meeting)而正式開幕。

在第一屆會員大會召開的同時,匈牙利也主辦了國際檢察官協會第一屆年會,討論本協會宗旨內的相關議題。

此後,在每年九月初,緊接著執行委員會(Executive Committee Meeting)的秋季會議,與大會一起籌畫年會就成了常態業務。

歷經多年,年會已經成了國際檢察官會會員與陪同眷屬,以及一些特別受邀的榮譽貴賓,例如獲頒榮譽勳章的尼爾森曼德拉(Nelson Mandela)及丹麥王儲弗雷德里克(Crown Prince Frederik)等欣然參加的會議。

 

 

過去主辦的會議

多年來,已經有著不同規模的檢察機關在不同的環境、技術及規畫下,舉辦過國際檢察官協會的年會。

然而,一些典型特徵形塑出多數主辦機關的形象,例如:

  • 在特定的法律領域成為先驅者
  • 能夠主導會議,且有所屬員工足夠的支持,以便於掌握會議行政方面的實務細節。

 

在短期而言,似乎有很多事情必須組織,也有很多角色必須平衡;這過程對參與的機關、檢察官及其他同仁,通常都充滿了活力且具有創新性。

 

 

為何要主辦年會

作為會議主辦國,對於會議主題的選擇有很大的決定權,因此可鎖定主辦國有特別興趣的議題,並且是邀請全球各地的檢察官同僚們一起討論此議題的大好機會,將影響您的日常工作!

藉由主辦年會,可以獲得一個獨特的機會,與積極主動且來自不同文化、法律背景與傳統的檢察官們分享專業、技巧、傳統,尤其是交換經驗。

換言之,只要邀請國際檢察官協會的會員與會,就等同邀請全球陣容最龐大的法律專家與會,可讓你們的辦公室適時增進外國法律的傳統、挑戰及其發展等方面的知識。

 

 

主辦國際檢察官協會年會的好處

首先,主辦國在籌辦像這樣具有展示作用的會議,至少獲得下列好處:

  • 與來自世界各地、數百位檢察官同僚們拓展工作關係
  • 對未來的國際合作提供珍貴的接觸
  • 新的觀點與創新的想法,以及嘗試新法律觀點的可能性
  • 厚植同仁的文化體驗
  • 同仁之間完整且具支持性的團隊精神,會是未來國內或國際合作的良好基礎。
  • 國家榮譽
  • 強化與國內旅遊業者或者其他機關間的合作關係。

再者,舉辦如此規模的國際會議,是不必離開所居住的城市,而在這世界上旅行的絕佳方法!

記住共享的美好時光,獲得洞見與探索差異,將持續使主辦國與來賓均受益匪淺!

 

 

主辦國的財務責任

舉辦年度會議或多或少都必須自籌經費,所有的費用應該由報名費的收入支付。

主辦國的會議籌備委員會必須單獨負擔會議的預算,亦即自負盈虧。

當地的籌備委員會有權獲得90%的報名費收入。其餘10%的報名費收入(每位參與者最少85美元)支付給IAP。

 

 

爭取舉辦會議之條件

IAP的年會應盡可能在世界各個地區舉辦。

會議必須要主要城市舉辦(盡可能),通常是在各地首都,以便:

  • 高層人員受邀參加會議或活動
  • 當地的國內社團協會機構可以主持社交活動
  • 與會人員可以拜訪其本國的使領館
  • 與會人員可以直飛到舉辦城市

本國政府高層必須明示支持此會議,資助經費,贊助社交活動,並由代表人物為會議開幕。

 

 

申辦會議之議定書

  1. 國際檢察官協會之執委會將在每年年會的前三年邀請各會員國表達舉辦會議之意願。
  2. 會員的意願表示,必須在每年執委會春季會議至少四個星期之前送達IAP秘書長;所有的爭取意願都會送給各執委。
  3. 執委會將在年會期間召開的執委會議中做出決定,且在舉辦會議年度的前兩年做出決定。
  4. 申辦表示必須來自國際檢察官協會之會員,通常都是檢察機關或檢察官協會。
  5. 潛在的申辦者可以要求一份「主辦國義務」,且須提出符合該文件內所列之全部要件。
  6. 當地應有足夠的景點,為陪同人員提供適量的旅遊行程。